中華民國103年全民運動會競賽規程總則
(另附臺北市績優運動選手與教練及學校或體育團體獎勵金發給辦法)
壹、比賽日期與地點:中華民國103年全民運動會(以下簡稱全民會),訂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25日至10月29日計五天,於嘉義市舉行。
貳、運動員參賽資格:
一、戶籍規定:於其代表參賽單位之行政區域內設籍連續滿三年以上者,其設籍期間計算以全民會註冊始日(即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以前設籍者)為準。
二、年齡規定:依各種類運動競賽技術手冊規定辦理,凡未滿20歲之選手,應取得其監護人事前同意。